爲什麽我們的企業動不動就陷入政治風險或法律風險的泥沼?爲什麽我們的企業沒有意識到建構公司法務監管體系?爲什麽我們的企業動不動就被莫名其妙的官司所騷擾?爲什麽很多企業家開始懷疑律師總是給自己吃慢性毒藥?
爲什麽很多人搞不清楚法務總監和法務經理之間究竟有什麽區别?爲什麽很多人不知道法務總監與董事局和監事會之間究竟有哪些奇妙的作用力?爲什麽我們不知道律師如何介入客戶企業董事局或監事會的重要策略?
爲什麽我們不知道公司制度性文件是需要審計的?爲什麽我們不知道公司合約審計有那些要素?爲什麽絕大多數企業沒有法務審計報告這個工作環節?爲什麽我們不知道公司合約監管流程具體内容是什麽?爲什麽我們至今還搞不清楚公司法務工作報告發布對象是誰?
在我們身邊,總是閃現着律師的身影,我們是否想到,我們爲什麽需要律師?我想,大緻有兩個方面:其一是我們遇到了麻煩,其二是我們不希望遇到麻煩。想一想,大多數人總是在第一種情況出現時才想到了律師,亡羊補牢!問題是,很多的律師隻能做到事後諸葛亮,也沒有本事讓企業防微杜漸,确保企業有能力規避政治風險和法律風險,甚至有些律師是給企業埋下萬劫不複的隐患,讓企業不斷的遭遇官司,讓自己有很多官司可打,籍此證明自己作用很大,企業走黴運,他卻從中發大财?
如果我們是一家企業,亡羊補牢隻能讓我們持續的付出慘痛的教訓,然後讓我們喪失競争力,付出沉重的代價之後不斷的買教訓;如果我們防微杜漸,讓那些來自政治的和法律的風險離我們遠去,讓這些風險沒有發生的機會,那才是我們需要的。
律師想這樣做麽?律師知道這樣做麽?律師有這個能力這樣做麽?至少說,如果一個律師不懂公司治理标準的話,他根本就沒有這個能力這樣做,他也不知道這樣做,也無從談起他想不想這樣做。